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鉑易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田玉翰業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死亡,且相對人無其他董事 ,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本院於109年9月14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是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該裁定於109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 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 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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