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213號
TPDV,109,司,213,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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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炳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慈云溫泉會館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並敘明推薦人選之學、經歷
與適任理由到院供參。
二、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
、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
要。茲命聲請人具狀陳報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又如聲
請人拒絕預納報酬,縱補正前揭各項,法院仍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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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云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