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致遠
林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凱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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