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馹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誠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明第一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
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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