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周思妤
相 對 人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爭議)依請求清冊之金額(周思妤:合計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五)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 保、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爭議之勞資爭 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9月 7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休未 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爭議)依請求清冊之金額 (周思妤:合計新臺幣85,993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 人)應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 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其中新臺幣(下同)64,726元部分,為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資 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休 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09年9月7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
其中64,726元部分之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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