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8號
上 訴 人 運承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運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
其不利部分,即請求廢棄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07萬10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70萬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之上訴利益均同屬於上
訴人一人,爰將上開金額合併,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77萬9050元(計算式:107萬1050元+70萬8000元=177
萬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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