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14號
TPDV,107,訴,1514,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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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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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