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50號
TPDV,107,消,50,20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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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蘇俊萌
王琪珍
林宴如
張立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納之第二審裁判費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依附表所示金額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蘇俊萌 3,302,115元 50,653元 王琪珍 1,999,211元 31,200元 林宴如 2,952,115元 45,456元 張立璿 1,947,617元 30,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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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