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79號
原 告 蕭國清
蕭仲廷
林素卿
蕭玲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 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民事訴訟業經終結確定,有該件判 決書、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5- 315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 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