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國家文官學院
法定代理人 郝培芝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郝培芝為被告國家文官學院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 不適用之;至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3 條本文、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家文官學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芳煜,嗣 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1日宣示判決後之同年9 月1 日變更 為郝培芝,並經郝培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上訴聲明 狀、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總統令、國家文官學院109 年9 月1 日國院人字第1091000158號函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即 應由本院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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