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99號
TPDM,109,附民,599,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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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原 告 郭素美
被 告 李正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號被告李正邦被訴詐欺案件,業 經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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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