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真
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3552號、第14056號、第14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