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89號
TPDM,109,訴,489,20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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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心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彥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6
9、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郁心陳彥棋於準 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因有 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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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