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心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彥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6
9、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郁心、陳彥棋於準 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因有 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