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元(原名:王子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子元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年8月、1年4月、2年10月、5年6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 刑11年8月,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30 0號(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本院應予更正)核准假釋在 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 892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