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孟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孟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孟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 有期徒刑1年9月,其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 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51號函 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 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