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87號
TPDM,109,聲,2187,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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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俊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俊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俊亮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1項 、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 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俊亮所犯附表編號1至10、13所示之罪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1、12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10、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 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考,聲請 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 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 ,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其確定日期為104年4月16日,而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 ,其犯罪日期又在104年4月16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3日 97年5月26日 97年6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891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94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04年4月16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2日 98年7月27日 98年8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初 98年2月20日 98年2、3月間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間 98年6、7月間 97年12月24、2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102年度調偵字第257、258、25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 判決日期 104年8月31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6日 同上 同上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 號 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11月間至103年1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980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5年5月31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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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