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修筑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年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均 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 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 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修筑最後居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地址詳卷)乙情 ,此有訊問筆錄1紙在卷可佐。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0號、第341號、第34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551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各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 定書存卷可考。足認如附表編號一、三及四所示之物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MDMA 。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拾貳只) 拾貳包(淨重總計拾點柒零貳柒公克,驗餘淨重拾點陸玖壹壹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㈢(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674號卷《下稱4674偵卷》第53頁至第54頁)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青字第275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551號卷《下稱4551偵卷》第6頁) 二 MDMA(含包裝袋壹只) 叁粒(淨重總計零點陸捌伍貳公克,驗餘淨重總計零點壹捌肆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4674偵卷第52頁)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青字第275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2號(見4551偵卷第6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淨重貳點肆壹壹公克,驗餘淨重貳點肆零捌柒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卷《下稱3596偵卷》第39頁)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青字第285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3596偵卷第41頁) 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淨重叁點零肆公克,驗餘淨重叁點零叁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173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10號卷《下稱1710偵卷》第44頁)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青字第1073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1710偵卷第49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09年度聲沒字第2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