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73號
TPDM,108,附民,573,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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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張婷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王雅芳律師
被 告 許鎮志
上列被告許鎮志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張
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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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