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原 告 林蘭紅
被 告 李守侖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關於
被告李守侖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原告向被告柳孟男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柳孟男業經本院通
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末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