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27號
TPDM,108,易,227,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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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2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德先與告訴人黃○○原係夫妻,兩人離 婚後,被告心有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意圖散 布於眾,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在facebook網站以「TeHsie n Lin」帳號,發表公開貼文稱「黃X○妳不愛錢...換來一晚 2次高潮?還不戴套內射...還是佛心來著免費試用插座?」 、「黃X○妳這些行為,對得起妳老公...分居不到一週,就 和人夫打砲...任人上下齊手隨便摸,到處親...還想回去找 前男友打砲...」等語,並在貼文內以「蕩婦」、「賤貨」 、「淫亂」、「人人上」、「人人幹」、「褲頭鬆鬆,任人 脫,任人騎」、「雞巴雞巴臭欠人幹的」、「妳是腦殘嗎 ?被暴力者打到腦殘?還是雞巴被幹被插到腦殘?」等語辱 罵黃○○,復張貼黃○○之照片,使瀏覽其貼文者得以知悉其發 文所指對象。嗣又於同年7月19日至8月2日,在通訊軟體LIN E上發布公開貼文,或在公開貼文下方留言稱:「戴著我的 結婚戒指,卻跟別人上床打砲,要不要臉???」、「@○○ 我就是喜歡跟你打砲,喜歡跟你做愛,喜歡舔妳,喜歡妳的 肉體,喜歡妳的奶,喜歡妳沒有陰毛」、「黃○○...老婆, 之前都是妳在視訊露奶給我看,現在回饋,妳最喜歡的,想 插...妳。」、「我們現在就去打砲!什麼話都不要再說了 !」、「@○○妳就傳給我『妳們的親吻照片,性愛影片(要全 程影片,要有妳的臉,也要有正面插入妳的畫面,如同妳拍 我親妳的影片角度)』」等文字,復於同年8月5日及10日以L INE發表公開貼文,載有「一個在外人眼中看似美好的單親 媽媽,用盡多少虛假的面具,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 「妳現在跟那個男人在一起,妳的行為根本就是把自己當成 慰安婦,妳在賣身賣肉體」、「花錢在妳身上,就可以買妳 上床打砲!花錢養妳們母女,就可以買妳上床打砲」等文字 ,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同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 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年10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乙節 ,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本院卷二第27頁) ,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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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