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03號
TPDM,105,訴,203,202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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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張愛莉



選任辯護人 倪子修律師
被 告 徐原城




選任辯護人 洪敬亞律師
朱治國律師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謝尚亨



選任辯護人 陳潼彬律師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張東徑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律師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洪篤昌




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潘良男



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律師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許啓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陳易成




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郭詔正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5082號、偵字第5854號、偵字第6827號、偵字第
7845號、偵字第9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賢張愛莉徐原城謝尚亨張東徑洪篤昌潘良男、許啓仁、陳易成郭詔正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玖日起至壹佰壹拾年伍月拾捌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 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 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依本章 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 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 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01 條之2、第93條之6均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108年5月24 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 、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 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 條之3 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 ,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 逾5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吳俊賢張愛莉徐原城謝尚亨張東徑、洪 篤昌、潘良男、許啓仁、陳易成郭詔正等10人因涉犯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訊問後經諭知分別以新臺幣10萬元至 100 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後停止羈押,併諭知限制出境、出 海,復於109年2月15日裁定被告等人自109年2月19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茲上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屆,而依起 訴書所載,被告等人所涉犯罪名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等人 均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所取得之美鈔係偽造云云。查被告等 人以假美鈔向被害人兆豐銀行所詐得之款項,依案發當時之 美鈔兌換新臺幣之匯率計算,高達新臺幣00000000元,被害 人所受損失甚大。被告等人涉嫌以假美鈔向金融機構兌換新 臺幣,對於金融秩序之破壞甚鉅,本案可認屬重大金融犯罪 無疑。綜合上述,被告等人共同涉犯本件重大金融犯罪,犯 罪情節重大,被害人所受損失甚鉅,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等 人為躲避刑責而有潛逃出境之可能,為確保被告等人均能到 庭接受審判,使日後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故認有繼續限制 被告等人出境、出海之必要。依前揭所述,被告等人所涉犯 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依上開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規定,其限制出境、出海連同 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被告等人係自105年5月19日經 本院諭知限制出境、出海,故其等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最長 不得逾110年5月18日,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施行 法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被告李季衡已於106年5月18日死亡,其涉案部分業經本院



於106年10月23日諭知公訴不受理,併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之2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 項、第93條之6、第220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1條第2 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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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