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58號
TCDV,109,除,458,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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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余品嫻即源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志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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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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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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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銘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109年3月25日│191,144元 │SDA4613613 │ │
│ │司陳永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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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