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陳金池即東昇標籤印刷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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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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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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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隆印刷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9年3月31日│4,750元 │QD0129845 │ │
│ │林香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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