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97號
TCDV,109,重訴,597,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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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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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