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73號
TCDV,109,重訴,573,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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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   告 許馨藝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
9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為⑴本院94年度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被告所憑之本院93年度執字第37509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全部,對原告已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未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不許續為強制執行。⑵被告不得執本院
93年度執字第37509號債權憑證對原告強制執行。原告聲明之訴
訟標的雖有二項,惟其均係就93年度執字第37509號債權憑證所
表彰之權利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可認原告請求事項互為依存並具
有競合關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均屬相同,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
臺幣(下同)26,375,657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6,375,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144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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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