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鴻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馮達威、馮明德、馮建龍、馮易生間,因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