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1號
TCDV,109,重訴,21,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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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鴻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馮達威馮明德馮建龍馮易生間,因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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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