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游佳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以如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