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70號
TCDV,109,訴,470,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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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游佳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以如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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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