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4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林慶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分別於民國96年2 月9 日、97年3 月24日申辦原告所 發行卡號5408059401693109號信用卡(下稱3109號信用卡 )及4563186301656409號信用卡(下稱6409號信用卡), 簽帳消費分別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561,855 元 及61,143元。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 項約 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或遲誤繳款期限,應給付原告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 。兩造雖就3109號信用卡於101 年4 月27日簽立同意書( 下稱系爭同意書),就被告積欠該信用卡之帳款,約定以 470,000 元和解,被告應於101 年5 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 第一次分期償還金額5,000 元,餘款應自同年6 月10日起 ,按月於每月10日前繳納5,000 元予原告至全部清償為止 。惟因被告未依上開約定清償,依系爭同意書第3 項約定 ,上開協議失效,原告仍有權請求全部帳款及依原信用卡 約定條款之規定加計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扣除被告已繳納部分用於抵充利息之金額,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
(二)並聲明(見本院卷第61頁、司促卷第5 頁):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答辯:兩造就3109號信用卡於101 年4 月27日簽立系爭 同意書,約定以470,000 元和解,被告於101 年至106 年間 已償還部分借款予原告。又被告已清償之金額應先抵充本金 ,故被告剩餘積欠之金額應少於原告所主張之金額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債權計算明細等為證,被告對於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均不爭執,堪信真實。被告對於債權計算明 細,僅辯稱應先抵充本金云云(見本院卷第62頁),惟清 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民法第323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所辯,尚屬無據。 故原告所提債權計算明細所載被告陸續清償之日期、金額 ,及尚未清償之本息如附表所示,自堪採信。
(二)被告復辯稱其就積欠3109號信用卡之帳款,曾於101 年4 月27日與原告簽立系爭同意書,約定以470,000 元和解等 情,固據提出系爭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7頁),並為 原告所不爭執。惟系爭同意書約定1 項並約定:被告應於 101 年5 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次分期償還金額5,000 元,餘款應自同年6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繳納 5,000 元予原告至全部清償為止;第3 項又約定:被告若 未能依第1 項約定清償完畢,則視同違約,無須原告進行 任何催告或通知,本減免暨分期協議即溯及失效,原告有 權請求全部帳款及依原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加計利息及 違約金。則依系爭同意書之約定,被告應每月清償5,000 元至109 年3 月,始能全部清償完畢。而被告於初期雖有 依約每月清償5,000 元,惟於106 年9 月30日以後未再為 任何清償,有債權計算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 ,足見被告並未依系爭同意書第1 項之約定清償。故原告 主張依系爭同意書第3 項之約定,兩造於系爭同意書之減 免及分期協議即溯及失效,原告仍有權請求全部帳款及依 原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加計利息,自屬有據。(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622,988 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
│編號│信用卡卡號 │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 │ (新臺幣) │ │ │
├──┼────────┼──────┼─────────┼──┤
│ │ │ │自103年1月3日起至 │20%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1 │5408059401693109│561,855元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清償日止 │ │
├──┼────────┼──────┼─────────┼──┤
│ │ │ │自100年11月22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2 │4563186301656409│ 61,143元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清償日止 │ │
├──┼────────┼──────┼─────────┼──┤
│合計│ │622,998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