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妹仔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浤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33,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