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0號
TCDV,109,補,232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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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佐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麗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1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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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