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佐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麗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1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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