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楊璃存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萬2,3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91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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