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吳聰杰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律師
被 告 陳屏如
袁大雅(即袁鼎勝、袁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移轉資本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雖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惟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
告陳屏如應將永玥國際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移轉予被告袁大雅;先位、備位聲明間,核屬選擇之關係,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