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陳一郎
上原告與被告岳佳有限公司、高福隆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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