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78號
TCDV,109,補,2278,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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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施靖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興樹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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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