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振村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被 告 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 萬0,05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2,182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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