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蔡佳靜
廖格姿
李素娥
羅正雄
王正杰
周淑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元(
94500+82500+144000+61500+25000+101000+1800000=2308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提出準備書狀,具體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並附相關佐證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