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謝宜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嘉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
965元,應徵裁判費11,2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