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79號
TCDV,109,補,2179,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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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被   告 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

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為:一、請求確認被告對另債務人李誌誠每年有約新
臺幣(下同)64萬8,477 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紅利
、保險金存在。二、被告對原告每年約有6,448 元薪資、福利金
、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存在。三、以上二項所得自起訴
狀送達之日起,迄清償之日起,均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所
得之債權777 萬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四、前開薪資、福利金
、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應按期交付、移轉予原告所有。
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842 萬4,925 元(計算式:64萬8,477 元+6,44
8 元+777 萬元=842萬4,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 萬4,
4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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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