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73號
TCDV,109,補,2173,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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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台中新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致融 


被   告 姚良昇 
      姚良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5,000 元(依卷附土
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68,200元/ ㎡×25㎡
=1,70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9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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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