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謝翊辰
謝芮妮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柏緯
林季櫻
原 告 謝坤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原告5人請求之金額合計:1000萬元+50萬×4
=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