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60號
TCDV,109,補,216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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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謝翊辰

      謝芮妮

法定代理人 謝柏緯
      林季櫻
原   告 謝坤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原告5人請求之金額合計:1000萬元+50萬×4
=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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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