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吳雪琴
被 告 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
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9,250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0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附表:
原告主張關於:
一、共同被告對債務人李誌誠每年約648,477元薪資、福利金、
加班費、獎金、紅利、保險金等,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以十年計算,故此部分價額為6,484,770元。
二、共同被告對原告每年約6448元薪資、福利金、加班費、獎金
、紅利、保險金等,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同理,
以十年計算,故此部分價額為64,480元。
三、債權777萬元連帶賠償責任,此部分金額為7,770,000元。
四、前開應按期支付、移轉並轉給予原告所有部分,不另計價。
五、第一至三項合計14,319,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