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46號
TCDV,109,補,2046,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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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李奕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伯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050
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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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