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李奕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伯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050
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