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97號
TCDV,109,聲,297,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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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許馨藝 


相 對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 之停止,當以執行程序在進行中,仍有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 必要而言,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別無續行執行行為者,自 無可供停止之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965號民事 確定判決換發93年度執字第3750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即94年度執字第11214號強制執行事 件),惟前揭判決所表彰之債權,其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 ,聲請人得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聲請人業依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依同法第18條 第2項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本院93年11月18日93年執清字第0000 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4年度 執字第1121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因該事件行特別拍賣3 個月期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在 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案號之卷宗核閱無訛,本件執行 程序既已終結,故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執行,與前開 法條未合,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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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