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91號
TCDV,109,聲,29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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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洪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 訴人洪景清之繼承人,因該事件有新證據,為評估重新起訴 之可能性,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絛第2項規定,聲請 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為佐, 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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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