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417號
TCDV,109,監宣,417,202010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葉憬昌 

相 對 人 葉王綉玉

上開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第5行「關係人葉憬欣(女,...)」之記 載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