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盧品丞即盧志忠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6月11日至 │
│ 109年6月1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
│ 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於債務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
│ 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
│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
│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債務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
│ 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
│ 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
│ 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年6月起│
│ 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債務人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居住使用之權源為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