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656號
TCDV,109,婚,656,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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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656號
原   告 劉耀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榮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被告胡榮之住居所地址與兩造經公證、認證之結婚證書、被告之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被告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 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胡榮離婚事件,被告為大陸地區 人民,惟原告未提出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認證書、被告之大 陸地區戶政資料、被告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 申請書,亦未提出被告之住居所以供本院送達,是原告自應 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且載明被告地址以供本院送達,爰依前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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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