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聲 請 人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相 對 人 陳高智
阮晋苹
楊貴芳
鍾永樂
黃瑞堂
楊勝全
羅佳芬
賴陳雀
陳素卿
姚怡君
彭王秀英
楊秉熹
許筱曼
李俞箴
徐香蘭
陳元生
周陳雪華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高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阮晋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貴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鍾永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瑞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勝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佳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陳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素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姚怡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彭王秀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秉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筱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俞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香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元生、周陳雪華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文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 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 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 事人所應賠償其之訴訟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 定;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 費用之裁判定之,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無從更為不 同之酌定。又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各項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 之鑑定費用依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8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8 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 比例負擔。相對人陳高智、楊貴芳、鍾永樂、楊秉熹、許筱 曼、李俞箴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決駁回上訴,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相對人陳高智、楊貴芳、楊秉熹、許筱曼、 李俞箴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 1972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全案判決確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8,516元(參第一審卷一,頁4反面),此有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又第一審法院為釐清爭議,曾囑託臺 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勘測並繪製測量圖(參第一審卷一,頁 197-3;卷二,頁18),由聲請人預納測量費用4,225元,亦 有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憑。上開 費用應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所必要,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 用範疇。是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92,7 41元(計算式:88516+4225=92741)。 ㈡綜上,本件訴訟費用額計算如下(元以下均四捨五入),並 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⑴相對人陳高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47元 (計算式:92741×9/100=8347)。 ⑵相對人阮晋苹、楊貴芳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確 定為7,419元(計算式:92741×8/100=7419)。 ⑶相對人鍾永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10元 (計算式:92741×4/100=3710)。 ⑷相對人黃瑞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02元 (計算式:92741×11/100=10202)。 ⑸相對人楊勝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37元 (計算式:92741×5/100=4637)。 ⑹相對人羅佳芬、賴陳雀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確 定為3,710元(計算式:92741×4/100=3710)。 ⑺相對人陳素卿、姚怡君、彭王秀英、楊秉熹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均確定為2,782元(計算式:92741×3/10 0=2782)。
⑻相對人許筱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92元 (計算式:92741×7/100=6492)。 ⑼相對人李俞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37元 (計算式:92741×5/100=4637)。 ⑽相對人徐香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64元 (計算式:92741×6/100=5564)。 ⑾相對人陳元生、周陳雪華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9,274元(計算式:92741×10/100=9274)。 ⑿相對人王文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92元 (計算式:92741×7/100=6492)。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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