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905號
TCDV,109,司繼,1905,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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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鄭寒瑜 
      鄭勝壕 
      鄭雅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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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定應更正之│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
│理由欄第三項第│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
│4行 │卑親屬有鄭秀英、鄭金發、鄭│卑親屬有鄭秀英、鄭金發、鄭 │
│ │鈞鴻、鄭昑懿、鄭晳卿、鄭晳│鈞鴻、鄭昑懿、鄭晳卿、鄭晳 │
│ │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
│ │及鄭晳孜等 │『、鄭晳瑶、鄭昑修』及鄭晳孜│
│ │ │等 │
├───────┼─────────────┼──────────────┤
│理由欄第三項第│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 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 │




│8行 │之繼承人應為鄭秀英、鄭鈞鴻│ 之繼承人應為鄭秀英、鄭鈞鴻
│ │、鄭昑懿、鄭晳卿、鄭晳珍、│ 、鄭昑懿、鄭晳卿、鄭晳珍、 │
│ │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及│ 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 │
│ │』鄭晳孜、鄭昱培及鄭佳惠,│ 鄭晳瑶、鄭昑修、』鄭晳孜、 │
│ │然上開繼承人中,除鄭昑懿已│ 鄭昱培及鄭佳惠,然上開繼承 │
│ │於本案中聲請拋棄繼承外,尚│ 人中,除鄭昑懿已於本案中聲 │
│ │有鄭秀英、鄭鈞鴻、鄭晳卿、│ 請拋棄繼承外,尚有鄭秀英、 │
│ │鄭晳珍、鄭晳敏、鄭晳絹、鄭│ 鄭鈞鴻、鄭晳卿、鄭晳珍、鄭 │
│ │晳焄『、』鄭晳孜、鄭昱培及│ 皙敏、鄭晳絹、鄭晳焄『、鄭 │
│ │鄭佳惠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 晳瑶、鄭昑修』、鄭晳孜、鄭 │
│ │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昱培及鄭佳惠未為拋棄繼承, │
│ │明,先順位之繼承人鄭秀英、│ 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 │
│ │鄭鈞鴻、鄭晳卿、鄭晳珍、鄭│ 前揭說明,先順位之繼承人鄭 │
│ │晳敏、鄭晳絹、鄭晳焄、鄭晳│ 秀英、鄭鈞鴻、鄭晳卿、鄭晳 │
│ │孜、鄭昱培及鄭佳惠既未為拋│ 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
│ │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 『、鄭晳瑶、鄭昑修、』鄭晳 │
│ │ │ 孜、鄭昱培及鄭佳惠既未為拋 │
│ │ │ 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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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