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聲 請 人 吳存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一件。 ㈢提出相對人林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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